(2017)新0104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萍与崔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崔新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019号原告:张萍,女,1972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崔新安,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张萍与被告崔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康玉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