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剑惠与褚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惠,褚红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545号原告:王剑惠,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褚红光,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王剑惠与被告褚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惠撤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王剑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