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中东与陈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东,陈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冻结)(2017)赣0729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陈中东,男,1968年10月出生。地址:全南县。被执行人陈吉峰,1988年4月出生。地址:全南县。申请执行人陈中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全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吉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34715727XXXXX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贻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叶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