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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中东与陈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东,陈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冻结)(2017)赣0729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陈中东,男,1968年10月出生。地址:全南县。被执行人陈吉峰,1988年4月出生。地址:全南县。申请执行人陈中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全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吉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34715727XXXXX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贻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叶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