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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臣与刘威、王晓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臣,刘威,王晓晶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727号原告:李臣。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伟。被告:刘威。被告:王晓晶。原告李臣与被告刘威、王晓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威、王晓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威、王晓晶给付欠款373,800.00元;2.要求给付逾期利息(利息以373,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李臣委托刘威、王晓晶为其销售玉米,双方约定,每售出一吨给付刘威10.00元报酬。2017年3月13日,李臣委托刘威销售玉米260吨,但刘威未将销售款给付李臣。2017年4月1日,刘威为李臣出具欠据一张,欠据中写明:欠李臣玉米款373,800.00元。2017年4月12日,李臣与刘威、王晓晶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协议中约定:刘威用其坐落在安达市吉星岗镇隆星村郝家屯的房屋及土地、地上物(包括300吨烘干塔及其设施),其中房屋建筑面积2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60平方米抵偿欠李臣粮款373,800.00元。截止到李臣起诉时,刘威、王晓晶未给付欠款,亦未交付抵债物品,李臣因此起诉至本院。刘威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王晓晶未出庭,其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为:其与刘威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原告主张的欠款,其并不知情,且欠条中并无其签字,应驳回李臣对其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李臣委托刘威、王晓晶为其销售玉米,双方约定,每售出一吨给付刘威10.00元报酬。2017年3月13日,李臣委托刘威销售玉米260吨,但刘威未将销售款给付李臣。2017年4月1日,刘威为李臣出具欠据一张,欠据中写明:欠李臣玉米款373,800.00元。2017年4月12日,李臣与刘威、王晓晶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协议中约定:刘威用其坐落在安达市吉星岗镇隆星村郝家屯的房屋及土地、地上物(包括300吨烘干塔及其设施),其中房屋建筑面积29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60平方米抵偿欠李臣粮款373,800.00元。截止到李臣起诉时,刘威未给付欠款,亦未交付抵债物品。另查明,刘威与王晓晶于2016年9月28日协议离婚。本院认为,李臣委托刘威销售玉米,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建立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刘威作为受托人,应将所收粮款及时返还给委托人,双方对返还的粮款数额已经以欠据的方式予以固定,本院对李臣要求刘威给付欠款373,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臣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刘威与王晓晶已于2016年9月28日协议离婚,该笔欠款发生在二被告离婚后,应为刘威个人所负债务,本院对李臣要求王晓晶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臣要求刘威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威给付李臣粮款373,800.00元;二、刘威给付李臣利息(利息以373,8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三、驳回李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7.00元,减半收取计3,454,00元,由刘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樊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