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凯与刘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凯,刘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申凯,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刘川,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马钢总部保卫处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04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川的银行存款33712.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