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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代淑珍与农安县农安镇德源金属建材商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淑珍,农安县农安镇德源金属建材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62号原告:代淑珍。被告:农安县农安镇德源金属建材商店。原告代淑珍诉被告农安县农安镇德源金属建材商店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淑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黄 蒙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