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建新街长安屋面防水潮服务处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建新街长安屋面防水潮服务处,莱州市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建新街长安屋面防水潮服务处,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苗长安,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董新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建新街长安屋面防水潮服务处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莱州市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67.14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莱州市泛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009.1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绍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