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雷福平、谢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福平,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2刑初70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福平,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仲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仲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6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7]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福平、谢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福平、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福平、谢某某和绰号为“小孩子”(在逃)的男子窜至仲恺区陈江街道办东升村委会一出租屋楼下,将被害人韦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20.68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福平、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20.68元,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福平、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雷福平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雷福平、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雷福平、谢某某和绰号为“小孩子”(在逃)的男子窜至仲恺区陈江街道办东升村委会一出租屋楼下,将被害人韦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20.68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说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福平、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20.68元,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福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雷福平、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亮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