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7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段祖海、李国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祖海,李国强,邹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7财保2号申请人:段祖海,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被申请人:李国强,男,1985年1月26日生,住平塘县,个体户,系流星文具店经营者。被申请人:邹云平,女,1987年8月13日生,住平塘县,个体户,系李国强妻子。申请人段祖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国强、邹云平所有的不动产中价值65万元的份额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段祖海用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平塘县平湖镇华丰佳苑5-3-5号的房产对诉前保全进行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强、邹云平所有的下列不动产过户手续:1、位于平塘××××号门面(证号为:A0002846);2、位于平塘××××号门面(证号为:20161140);3、位于平舟镇新舟新区泊岸御都车库6号车库(产权证号:20××04);4、位于平舟镇新舟新区泊岸御都1—8—2住宅(产权证号:20××15)。申请人段祖海对上述不动产享有的保全价值为65万元。案件申请费3770.00元,减半收取1885.00元,由申请人段祖海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克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