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雄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916号原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西街84号。法定代表人:潘利清被告:李雄伟,男,1980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雄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和解,原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交纳530元,由原告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瑞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文苑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