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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联英与周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联英,周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622号原告:黄联英,女,192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被告:周柏敏,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联英诉被告周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联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本院依法收取87.50元,由原告黄联英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