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联英与周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联英,周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622号原告:黄联英,女,192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被告:周柏敏,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联英诉被告周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联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本院依法收取87.50元,由原告黄联英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