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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巧兰、乔如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巧兰,乔如义,唐连周,王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29号申请人:刘巧兰,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尉氏县。申请人:乔如义,男,汉族,1961年12月4日出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唐连周,男,汉族,1950年11月17日出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王建设,男,汉族,1974年6月9日出生,住尉氏县。申请人刘巧兰、乔如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保全被申请人唐连周、王建设在尉氏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处的有线电视收购款180000元;2、通知被申请人尉氏县文化广播电视局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有线电视收购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连周、王建设在河南省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的有线电视收购款1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师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崔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