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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洪智与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天柱工业园区公路和桥梁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天柱工业园区公路和桥梁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陶再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936号原告:刘洪智,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贵,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华,男,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宋玺,男,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被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天柱工业园区公路和桥梁工程第二标段项目部。被告:陶再扑,男,1975年10月8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刘洪智诉被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公路和桥梁工程天柱工业园区第二标段项目部、陶再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刘洪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智以双方庭外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智撤诉。案件受理费21850元,减半收取计10925元,由原告刘洪智负担。审判员  龙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