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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3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摩思特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摩思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董利军,虞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28115855J)。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03室,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905。被执行人:宁波摩思特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121088-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700号901室。被执行人: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2735-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王家桥村。法定代表人:董利军。被执行人:董利军,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虞春萍,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摩思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董利军、虞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宁波市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董利军、虞春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同月21日10时25分,买受人梁瑞龙(公民身份号码为)以20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董利军、虞春萍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董利军、虞春萍共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梁瑞龙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梁瑞龙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梁瑞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