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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科炎与吕国强、吴乐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科炎,吕国强,吴乐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59号之一原告:马科炎,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吕国强,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吴乐琴,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马科炎与被告吕国强、吴乐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马科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科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科炎负担。审 判 长  盛银明代理审判员  徐烽平人民陪审员  王跃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倪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