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陈韶峰,徐波,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乾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南雷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00958。法定代表人王伟方。被执行人: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小曹娥镇海涂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3277207。法定代表人郑红儿。被执行人:陈韶峰,男,1970年1月8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徐波,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城区谭家岭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1117981X。法定代表人陈韶峰。被执行人:余姚乾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国贸大厦1208室,组织机构代码:668468332。法定代表人董尔奕。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陈韶峰、徐波、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乾源贸易有限公司(2016)浙0281执50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宁波科博特钴镍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浙甬商初字第00031号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