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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任淼与尤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淼,尤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574号原告:任淼,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凉州人,住凉州。被告:尤浩,男,约24岁,甘肃凉州人,住凉州。原告任淼与被告尤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任淼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淼以尤浩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昱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