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伍钦潮与康治林、丁传清、丁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钦潮,康治林,丁传清,丁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08号原告:伍钦潮,男,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治林,男,生于1986年12月29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委托代理人:刘金成,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传清,女,生于1988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丁传豆,男,生于1992年6月23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系丁传清之弟。被告:丁书文,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原告伍钦潮诉被告康治林、丁传清、丁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伍钦潮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钦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伍钦潮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