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5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伍钦潮与康治林、丁传清、丁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钦潮,康治林,丁传清,丁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08号原告:伍钦潮,男,生于1975年2月26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周加勤,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治林,男,生于1986年12月29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委托代理人:刘金成,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传清,女,生于1988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委托代理人:丁传豆,男,生于1992年6月23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系丁传清之弟。被告:丁书文,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原告伍钦潮诉被告康治林、丁传清、丁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伍钦潮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钦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伍钦潮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