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国文与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文,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186号原告陈国文,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周国民,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晓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法定代表人毛政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文与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文撤回对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陈国文负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