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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国文与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文,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186号原告陈国文,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周国民,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晓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张马桥。法定代表人毛政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文与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文撤回对江苏工力重机有限公司、无锡金正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陈国文负担。审判员  钱丹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