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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常红与宋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红,宋红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307号原告:常红,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隆尧县。被告:宋红云,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隆尧县。常红与宋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常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常红负担。审判员 曹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