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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关凯申请执行张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凯,张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86号申请人关凯。被执行人张风海。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风海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风海的住房公积金的查封。二、扣划被执行人张风海住房公积金20352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