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关凯申请执行张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凯,张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86号申请人关凯。被执行人张风海。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风海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风海的住房公积金的查封。二、扣划被执行人张风海住房公积金20352元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佟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