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8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17-828陈慧申请执行李光凯、王来逢、河南民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宇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李光凯,王来逢,河南民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宇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8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慧。被执行人李光凯。被执行人王来逢。被执行人河南民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凯。被执行人灵宝市华宇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治华。关于陈慧申请执行李光凯、王来逢、河南民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宇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光凯、王来逢、河南民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宇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慧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光凯、王来逢、河南民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华宇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陈慧支付尚未实现的借款本金1670000元及利息589340.95元,共计2259340.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37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526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