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洪运纤维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璟彩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洪运纤维有限公司,义乌市璟彩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492号之一原告:金华洪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能区1幢、2幢。法定代表人:洪宇。委托代理人:欧阳平、曹兆源,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义乌市璟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义乌市瑞嘉针织有限公司内三楼)。法定代表人:陈蓓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洪运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璟彩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璟彩袜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洪运纤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洪运纤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璟彩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洪运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汪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