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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爱华与赵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华,赵诗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499号原告:郑爱华,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诗华,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海,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爱华与被告赵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郑爱华承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