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民初5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高峰煤矿与被告谢建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源市六亩塘镇高峰煤矿,谢建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520号之一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高峰煤矿,住所地娄底市涟源六亩塘镇利民村。法定代表人李权初,系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梦飞,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建康,男,汉族,1957年9月26日出生,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曾绍光,湖南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高峰煤矿与被告谢建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高峰煤矿于2017年7月3日以主体资格不适格且相关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高峰煤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高峰煤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84元减半收取8592元,由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高峰煤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育平人民陪审员 龚 研人民陪审员 姜菊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扶笃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