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民终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李先玉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李先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罗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芳,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玉,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珠海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李先玉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开庭时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对本案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的上诉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义明审判员  马翠平审判员  徐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卢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