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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傅廷海与曹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廷海,曹克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832号原告:傅廷海,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曹克先,男,1950年9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原告傅廷海与被告曹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人民陪审员  吴静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