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傅廷海与曹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廷海,曹克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832号原告:傅廷海,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曹克先,男,1950年9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原告傅廷海与被告曹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畅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人民陪审员 吴静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梦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