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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李某某与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3日生效。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耿某某给付6164元,并负担诉讼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324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