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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长虹、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虹,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刘长虹,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家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凡从思,职务:董事长。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人仲案字(2017)第28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长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其中经济补偿款20000元,本案执行费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程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