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与灵秀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世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号东葛华都**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承鹏,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郊夏茅。法定代表人腾逸博,总裁。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安泰大厦写字楼*层03、05号写字间。负责人连杰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6民终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秋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