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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进与成都海川物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成都海川物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1866号原告:陈进,男,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成都海川物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南新街6号4栋1层20号。法定代表人:XXX。原告陈进诉被告成都海川物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陈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进负担。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人民陪审员  雷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宋佳欣书 记 员  王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