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6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靳荣坤、崔善钧等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荣坤,崔善钧,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538号原告:靳荣坤,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静,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善钧,男,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静,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冬,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鞍山西道***号。法定代表人:毛静远,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华,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琛,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玉强,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梅,女,该单位医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璐,天津尚志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荣坤、崔善钧与被告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靳荣坤、崔善钧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荣坤、崔善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晗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