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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其靠与王宗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其靠,王宗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财保31号申请人:孙其靠,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宗宾,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孙其靠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宗宾名下的房产,证号为皖(2017)和县不动产权第0001501号、历阳镇字第00007015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宗宾名下的房产,证号皖(2017)和县不动产权第0001501号、历阳镇字第00007015号。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孙其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太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