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407号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陈烟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道松,该单位职工。被告:吴婷,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北物业公司)诉被告吴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南北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道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新南北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吴婷支付原告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费1317.6元,公共能耗费340.4元(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水费208元(2015年3月1日-2016年6月30日),支付滞纳金119.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婷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12月,新南北物业公司受杭州新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乐章花苑”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吴婷于2014年7月2日接收乐章花苑小区12幢3单元602室房屋,其住宅面积为91.5平方米。吴婷与新南北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计算方式及起始时间和违约责任。其中住宅物业费为1.2元/平方·月,按年预收,逾期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二收取。嗣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因吴婷未支付2015年7月-2016年6月的物业费1317.6元、能耗费340.4元及2015年3月-2016年6月的水费208元,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其发出催讨通知。催讨无果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新南北物业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交付流程单》、《缴费通知书》、送达照片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新南北物业公司为乐章花苑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吴婷作为该小区业主,事实上也接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能耗费及其使用的水费。吴婷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新南北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吴婷支付物业费、能耗费和水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婷支付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1317.6元,支付能耗费340.4元,支付水费208元,合计18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婷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颖浚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