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1161宿迁市恒久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俊雄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俊雄物流有限公司,宿迁市恒久化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俊雄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北路388号第一幢1408室。法定代表人:乔保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恒久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光前村。法定代表人:朱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山,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锦峰,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山,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俊雄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恒久化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俊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和被上诉人恒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俊雄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4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振亚审 判 员 吴军良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汤媛媛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