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吉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阳分公司,许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海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阳分公司被执行人:许吉东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1)海商初字第35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吉东所有的鲁FJP7**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车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