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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苗红朝申诉诈骗罪一案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96刑申3号苗红朝:你不服本院(2016)豫96刑终1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认为你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对本案进入再审,改判无罪。主要理由如下:一、苗红朝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没有采取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苗红朝在借款时没有给李书民提供假房产证,是在借款后无钱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李书民为了不让家人担心,在李书民的授意下,其给李书民提供了假房产证。黄振奇证言中的时间段明显存在自相矛盾,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二、苗红朝与李书民之间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关系,苗红朝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没有欺诈行为,李书民也非基于错误认识将钱借给苗红朝。一、二审法院忽略借款时双方的真实意思,通过一系列事后的行为倒推苗红朝非法占有目的是明显错误的。三、苗红朝将自己房屋抵押的意思是真实的,房产证虽然是假的,但信息是真实的,简单根据该房产证认定苗红朝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苗红朝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书民借款50万元,综合苗红朝的供述以及宋海斌的证言、王小毛的证言和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实苗红朝将从李书民处借款中的30万元借给宋海斌,将其中的19万元直接由李书民转款用以偿还赌债。在借款到期后,李书民向苗红朝催要借款,苗红朝通过他人制作假房产证,并将假房产证“抵押”给李书民,除查明的支付“利息”8.75万元,后苗红朝未再支付李书民款项,李书民是在得知房产证系假证后报案。综合上述事实,苗红朝在向李书民借款时编造理由,并将部分借款用于偿还赌债,在借款到期未能归还时,提供假房产证,拖延还款,欺骗受害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行为骗取了被害人的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二审认定苗红朝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二审期间由于苗红朝的近亲属代为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对苗红朝从轻处罚,二审量刑适当,苗红朝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故对苗红朝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