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仲龙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58号被拘留人:张仲龙,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志军、黄海龙、王建忠、张晓东、苟吉荣与被执行人张仲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张仲龙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张仲龙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