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明堂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堂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堂,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7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市。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堂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堂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刘明堂向中国农银行金昌金川分行申请办理卡号为6228204014001235惠农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50000元。同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明堂激活该卡并循环透支使用。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明堂最后一次透支消费24800元后未能按约还款,形成不良记录。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并于2016年6月21日、2016年7月12日两次书面催收后,其仍拒不还款;截止2016年10月18日,形成透支本金24795.06元,产生利息2111.31元,共计透支本金及利息26906.37元。另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明堂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明堂将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明堂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金昌金川分行的报案材料、证人王xx、赵xx的证言、信用卡申领信息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催款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还款情况说明及中国农业银行回单、情况说明、信用卡一张、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刘明堂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明堂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明堂利用信用卡透支消费,超过规定还款期限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明堂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利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刘明堂归案后已将透支款项全部归还,确有悔罪表现,视其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明堂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随案移送的信用卡一张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马永忠人民陪审员  许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