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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民初514号原告:黄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农场径河十字路。法定代表人:方火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哲鑫,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湖北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C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徐孝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冰冰,该公司员工。原告黄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鹤集团)与被告武汉新圣龙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圣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鹤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方火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哲鑫、被告新圣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冰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批,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鹤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新圣龙公司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原告黄鹤集团1801号、1802号、1803号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其中2016年6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1801号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7,190.70元、1802号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17,574.60元、1803号房屋逾期办证违约金17,574.65元,3套房屋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至办证之日止);2.判令被告新圣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黄鹤集团办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龙国际广场1号写字楼18层01、02、03号三套房产证;3.判令被告新圣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黄鹤集团购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圣龙国际广场1号写字楼18层01、02、03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黄鹤集团如约付款,房屋交付后装修使用,但被告新圣龙公司迟迟未办理产权证。故原告黄鹤集团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被告新圣龙公司辩称,原告黄鹤集团所述属实,被告新圣龙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涉案房屋存在抵押和法院查封,需要解除抵押和查封后才能处理办证事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9日,原告黄鹤集团与被告新圣龙公司签订3份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黄鹤集团购买被告新圣龙公司投资建设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C2地块圣龙广场第1幢18层01号房、02号房、03号房,购房金额分别为492,514元、1,203,742元、1,203,744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按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即交房钥匙前付清总房款的50%,乙方再付总房款的30%办理网签手续,待网签手续办完再付剩余20%房款,全款付清后办理齐全各项手续;合同第十五条载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因出卖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出卖人交付商品房之日起18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场人应于60日以内退还已付房价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新圣龙公司向原告黄鹤集团交付房屋。原告黄鹤集团于2015年12月向被告新圣龙公司转账支付圣龙广场1号楼18层01号房屋购房款394,011元、18层02号房屋购房款962,994元、18层03号房屋购房款962,995元,并对房屋装修使用。此后,因被告新圣龙公司未能按约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黄鹤集团遂诉至本院,请求依诉予判。另查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C2地块圣龙广场第1幢18层01号房、18层02号房、18层03号房屋于2015年5月28日设定抵押,于2016年5月10日因另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案诉讼期间,上述抵押、查封并未注销和解除,原告黄鹤集团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黄鹤集团与被告新圣龙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由于被告新圣龙公司的责任造成原告黄鹤集团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新圣龙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因目前涉案房屋已设定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房屋权属存在不确定因素。在查封法院尚未明确是否解除查封及抵押权尚未注销前,原告黄鹤集团要求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及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办证条件尚未成就,存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如办证条件成就被告新圣龙公司仍未履行,原告黄鹤集团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计取265元,由原告黄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小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