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林祥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林祥,田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林祥,男,1991年9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关咏菊,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田金龙,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凤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林祥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田金龙犯包庇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辽068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林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田金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林祥不服,以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指使田金龙作伪证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量刑重,请求改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林祥在起诉阶段翻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凤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凤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泰昆审判员 王连友审判员 王旭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卢丹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