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辖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82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吕建波,该行行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689号。负责人:郑学泉,该行行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洪崎,该公司董事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逸、张雅慧,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法定代表人:黎立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钢闽光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侵权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三钢闽光公司的不良征信信息刊登于福州人行征信系统,侵权行为地为福州市鼓楼区,因此,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民生银行泉州分行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侵权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三钢闽光公司的不良征信信息刊登于泉州人行征信系统,侵权行为地为泉州市丰泽区,因此,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民生银行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三钢闽光公司诉称,民生银行将其不良征信信息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系统给其造成名誉上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三钢闽光公司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材料来看,本案为侵权纠纷,系因征信系统不良信用记录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受侵权人三钢闽光公司住所地为三明市××区,其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原审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泉州分行、民生银行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林 玮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施洁(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