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严春娅等与李真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登学,严春娅,严林云,严中红,严小美,陈周建,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真红,重庆跨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775号原告:金登学,女,194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严春娅,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严林云,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严中红,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南川区。原告:严小美,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永安,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周建,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14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9872508A。法定代表人:丁自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真红,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跨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3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62690677P。法定代表人:牟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全敏,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83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7338094-1。负责人:史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珉,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登学、严春娅、严林云、严中红、严小美与被告陈周建、重庆锦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真红、重庆跨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登学、严春娅,严林云,严中红,严小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登学、严春娅、严林云、严中红、严小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登学、严春娅、严林云、严中红、严小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登学、严春娅、严林云、严中红、严小美共同负担。审判员 骆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