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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XXX与查干其布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查干其布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北路三巷6顿8号。被执行人查干其布格,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乌后旗赛镇前大门南路四组08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825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查干其布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查干其布格在乌拉特后旗发改局有工资收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查干其布格在乌拉特后旗发改局工资共计15030元,每月扣留5000元,直至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黄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恩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