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西华彤科技有限公司、官少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彤科技有限公司,官少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沿海开发区私营企业工业园建业路68号。法定代表人:阙龙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官少琨,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官少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博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