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21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高桂广、高文龙等与金西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广,高文龙,金西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241号原告:高桂广,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高文龙,男,200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理人:高桂广,系高文龙父亲。以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西侠,女,197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诚镇检查院西侧林海尚城小区18栋112-113、212-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957238025。负责人:赵玲,该公司经理。原告高桂广、高文龙诉被告金西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广、高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葛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