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魏峰与熊中应、熊中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峰,熊中应,熊中久,刘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魏峰,男,汉族,1973年6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熊中应,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熊中久,男,汉族,1978年7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乃芳,女,汉族,1975年10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熊中久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峰与被执行人熊中应、熊中久、刘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俊和审判员 代红辉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