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19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范惠霞、陈培诉被告尚美兰、王涛、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972-3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对原告范惠霞、陈培诉被告尚美兰、王涛、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1民初1972-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1民初1972-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二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炳辉、毛自轩,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炳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自轩,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裴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