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电力公司黄山市黄山区供电公司与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安徽电力公司黄山市黄山区供电公司,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电力公司黄山市黄山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青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詹长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黄曙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7)皖100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6)皖1003执465号案件中的执行款项25368.6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飞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