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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225执3564号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根才、张国利、干国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甬象商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何根才、张国利、干国平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浙0225执3564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来源:百度“”